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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强调资管业务“含期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新 关注五大重点提法

2026-04-18 10:56:52来源:财联社

继2023年初次发布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又一次更新了征求意见稿。

4月17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

证监会表示,征求意见稿在2023年版本基础上,结合期货行业监管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制度安排做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并形成内容。

证监会同步起草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实施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征求意见稿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因此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新旧规则衔接做了安排。

证监会表示,此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7日,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变化值得留意。

一是将境内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设定各业务的阶梯式注册资本门槛,明确增设业务间隔期;

二是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设定行为“禁区”,延续“一参一控”;

三是完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子公司最低设立门槛为净资本5亿元,分支机构不得越权开展业务;

四是提高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资管总规模不得超过期货和衍生品类子资管规模的5倍;

五是已从事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子公司设过渡期,办法施行的18个月后不得再从事相关业务。

业务设立:注册资本设阶梯式门槛,至少间隔6个月增设

对于期货公司的设立,征求意见稿提到,设立时应当申请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从事境内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以下合称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从事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资管业务(以下合称交易类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经营2种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同时经营基础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或者其他业务的,注册资本以数额最高者为准。

配套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提到,该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已经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可不再调整。

展业期间申请增加业务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每次最多申请增加1种业务,且距离申请获批间隔不少于6个月,另外还设了包括人员资质、公司展业时长等多条增设业务条件。

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1种交易类业务、增加2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最近六个月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5亿元、10亿元。

这一净资本要求也有相应的过渡安排。即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或者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可在办法施行起12个月内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不受上述增设的限制。

股东、实控人监管明确:实控人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对公司人员与高管人数,保持此前15人以上与3名以上的要求。公司股东也有明确的资质要求,比如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信息,提高股权透明度;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行为“禁区”。

“一参一控”的要求也在征求意见稿中延续。征求意见稿提到,同一主体实际控制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实际控制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1家,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子公司设立:至多再设一级

对于境内外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层级,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晰。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到,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仅能再设立一级子公司。

意见稿还对境内外子公司的设立确定了净资本门槛与其他条件,最近6个月净资本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不得设立境内子公司;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不得设立境外子公司。但未提到此前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要求。

这一调整,主要是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除了明确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征求意见稿还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

强调分支机构集中管理:统一风险管理、资金调拨等

另外,证监会还表示,针对分支机构监管职责错位、设立门槛过低、超范围展业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强调,期货公司应当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期货公司在其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授权,分支机构不得越权开展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到,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种类、经营管理、风险状况等方面相适应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可以兼任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但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期货资管业务强调“含期量”

值得留意的是,为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的主责主业,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的冲动和空间,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含期量”的要求。

即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5倍。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期货公司设立的其他类型的期货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对资产管理计划配置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

子公司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设18个月过渡期

由于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征求意见稿也对相关业务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期货公司应当设立专门部门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且该业务与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资金、交易席位、会计核算等方面应当严格分离。

对于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施行18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而期货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的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规则,由证监会另行制定。

关键词: 期货公司 征求意见稿 业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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